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11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 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