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10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 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