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7條
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際需求情形。

二、申請機關在本案中參與之情形及其與沒收財物之關聯性。

三、同一洗錢案件所沒收非現金或有價證券之財物,有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時,各該機關以往依本辦法所獲撥交財物之次數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