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機關。
二、申請撥交使用之財物。
三、所申請撥交使用財物之公務用途。
四、實際參與查緝洗錢犯罪之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