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 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 ,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 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 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