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53條
調解程序終結後,仲裁機構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按其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 ,將所收調解費依下列百分比,轉交參與該事件之調解人:

一、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六十。

二、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至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部 分,為百分之五十。

三、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之部分,為百分之四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