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42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

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政 府授權之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