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仲裁人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22條
各仲裁機構應訂定仲裁人倫理規範,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仲裁人倫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二、仲裁人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之代理人之行為。

三、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四、仲裁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由他人處理。

五、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六、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七、其他符合仲裁人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