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仲裁人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18條
各仲裁機構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 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國籍。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登記年、月、日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