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3條
具有本法所定得為仲裁人資格者,得檢送有關證明文件,向依法許可設立 之仲裁機構申請參加本訓練。

參加本訓練之人為學習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