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6條
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 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 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報。

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

此種情形,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