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訂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