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3條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三 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 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