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6 年 11 月 15 日)
第22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部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 ,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