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6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 部核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