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12條
法務部及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得派員考察實務訓練 實施情形,指導律師不得拒絕。

前項考察,得邀請相關律師公會有關人員會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