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9條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法院應駁回其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