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8條
律師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律師證書及 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