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6條
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除應具申請書、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及繳證書費 外,並應隨繳下列各件:

一、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二、刊登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之報紙,或毀損之律師證書。

依前項規定補發律師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