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等科目 中之科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