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25條
法務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 應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令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繳執業許可證,並通知該 外國法事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務部為前項撤銷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及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