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23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項所稱國際法事務,係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 資格國法院管轄、適用原資格國法律或適用條約、國際協定或國際慣例之 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