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7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 法官者,不在此限。

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