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53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二 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第 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九 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