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49條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律師資格之 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