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47-4條
外國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其執業︰ 一、有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曾受外國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原資格國撤銷其律師資格或受除名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