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47-13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付懲戒者,由所屬律師公會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 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