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47-1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四十七條之八或第四十七條之九之行為者 。

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懲戒處分準用第四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