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47-1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依本法受許可及經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同 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該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