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46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 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令懲處外,法務部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律師 證書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