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40條
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 懲戒委員會處理。其因辦理第二十條第二項事務應付懲戒者,由各該主管 機關逕行送請處理。

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 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