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38條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 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 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