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24條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 ,應於審期前十日或偵查訊 (詢) 問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 ,不得中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