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21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 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 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