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20條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