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18條
律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律師公會章程者,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 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四、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其上級法院檢察署 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