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16條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