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13條
律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地方律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五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