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代理人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8條
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 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 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於前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內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