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代理人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7條
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 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