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附則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44條
賠償義務機關承辦國家賠償業務之人員,應就每一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 宗。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之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