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訴訟及強制執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36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 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