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訴訟及強制執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35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 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