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協議之進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28條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 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