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協議之進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26條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 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 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