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協議之進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25條
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 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

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機關,依前條規定所得決定之金額限度時,該 直接上級機關應報請再上級機關核定。

有核定權限之上級機關,於接到前二項請求時,應於十五日內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