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協議之進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22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 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 方法院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