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協議之進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19條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 ,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 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