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協議之進行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15條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 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 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