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代理人 ( 88 年 09 月 29 日)
第14條
賠償義務機關如認為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 通知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者,其協議不生效力。